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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首例有奖销售处罚案尘埃落定           ★★★ 【字体:
池州市首例有奖销售处罚案尘埃落定
市中院终审判决:巨奖销售该罚
作者:邱荣奎    文章来源:池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8-05    

    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及其维持的石台县工商局对上海N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违法有奖销售一案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7月底,石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N公司为促销其产品,筹划开展了“Q猪好大运”的有奖销售活动,其中抽奖部分的活动范围为全国,奖项设特等奖1名,即奇瑞QQ汽车一辆(一年使用权)。该项活动因涉嫌违法,遂经审批立案调查。该案查结后,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N公司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上诉。其诉称的主要理由:一是该局对其巨奖销售行为定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该局在查办此案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问题。该局出庭人员在庭审中辩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规定:“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该项禁止性规定。而N公司本次有奖销售活动的所设特等奖QQ奇瑞汽车一年使用权,该车按当时市价为2.8万元,加上车辆购置费、附加费、车辆保险费等计3.4万元,显已超过法定的“5000元”的设奖额度。《答复》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行政解释,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其市场选择,从而维持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故该局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这一《答复》,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本案定性,是完全于法有据的。另就本案的办案程序而言,该局认为也是完全合乎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要求的。因为本案中所有程序类证据都经一审庭审后当场确认。在庭审中,N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此也均表无异议。而这些都足以表明:本案的行政处罚作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要式行为,整个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均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与严谨的外在表现形式,故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至于N公司提出的双方人员在该局下达《听证告知书》之后就处罚额度一事所进行的沟通和协商中涉及办案人员的所谓“滥用职权”问题,该局则认为:这种沟通和协商毕竟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步骤,且处罚决定书中最终所确定的罚款数额与听证告知书中提出的拟处罚款数额相一致,双方协商数并未超过处罚决定的幅度,也是符合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的,故也扯不上有什么“滥用职权”问题。该局的上述答辩意见,经司法审查后终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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