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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合肥市委副书记、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许道明受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 |||||
| 作者:张志行 董艳芬… 文章来源:安徽市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8-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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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高位 屡屡“伸手” 据了解,许道明案发前曾先后担任中共合肥市委秘书长、合肥市委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委秘书长(常委)、宣传部长、合肥市郊区区委书记、合肥市委副书记、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2007年1月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江黎案发前系合肥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07年2月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被告人许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起,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53.42万元、美金3.18万元、港币1000元。伙同被告人江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0万元。非法收入人民币35.74万元、美金0.23万元。被告人许道明、江黎对现有家庭财产中的人民币约80.51463万元、美金5.220336万元、英镑1.6万元、港币2.998万元、日元11.403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经查证亦无法查明来源。 “夫唱妇随” 双双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道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其担任中共合肥市委常委、中共合肥市郊区区委书记、合肥市委副书记及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被告人江黎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3.42万元、美金3.18万元、港币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其与被告人江黎共同犯罪中,行贿人陈某主要是为了谋取被告人许道明的关照、帮助而送100万元,被告人许道明也在其职权范围内为陈某的公司谋取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黎在担任合肥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为谋取利益而送给其丈夫许道明100万元人民币,在被告人许道明同意接受该款的情况下,由江某将该100万元转至香港许明恒账户,后又指使江某将该100万元进行投资直至案发,并在省纪委进行调查期间伙同他人对该事实予以掩盖、隐瞒,其行为也已经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江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江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主观恶性,决定对被告人江黎予以减轻处罚。 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 两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扣除两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253.42万元、美金3.18万元、港币1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5.74万元、美金0.23万元之外,尚有人民币80.51463万元、港币2.998万元、英镑1.6万、美金5.220336万元、日元11.4031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均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均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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