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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一周就离法院判女方退彩礼 | |||||
| 作者:计健 陈冬梅… 文章来源:淮河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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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彩礼返还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前陪嫁物品由女方自行带走,女方退还男方现金2万元及物品。 今年年初,怀远县某乡村女青年李华(化名)与王军(化名)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一周,双方发生争吵,女方回了娘家,随后便外出打工。后经男方家人多方查找,女方才回到了男方家,但女方以结婚后发现双方不能过正常性生活为由,再次闹起矛盾。后来,李华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王军返还娘家陪嫁的财产。王军接到应诉后答辩称:“结婚后共同生活还不到一周,她就闹着离婚,和好是无望了,但她婚前收受我的彩礼必须返还给我,不然我坚决不退还她的嫁妆!” 法庭通过调查,女方认可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有2万余元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物品。今年4月,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女方婚前索要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女方应返还彩礼。遂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方婚前陪嫁物品归女方所有,女方酌情退还男方现金2万元及“三金”。 一审判决后,笔者采访了王军的诉讼代理人—蚌埠市148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云,张云认为该案中虽然男女双方同吃、同住数日,但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这符合《婚姻法》中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的有关规定。女方在婚前收受男方彩礼数额较大,女方认可与男方结婚时间较短,没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并且由于男方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故女方婚前收受的彩礼应酌情返还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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