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叶女士:我是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人,请问被征地农民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参保?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负责参保问题的江科长告诉记者,为积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日前市社保局根据有关省市文件规定,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并启动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该办法规定,已转为城镇户口、且已通过市农保基金管理中心身份审核的被征地农民,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尚未达到60周岁、女尚未达到55周岁,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首次参保时须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市农保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通知书》到所在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市社保局复审后,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参保资料。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2008年6月底以前参保的人员自2007年7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根据规定,被征地农民可通过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最早可从1996年1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28%,补缴政策截止期为2008年底。被征地农民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又就业的,可随所在用人单位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其前后参保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通过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通过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待遇计发挂钩,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