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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杰受贿案昨日开庭 第五位古井集团“高管”受审           ★★★ 【字体:
李运杰受贿案昨日开庭 第五位古井集团“高管”受审
作者:吴茂俊 丁伟…    文章来源:亳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3-01    

    “恳请法院看在我工作35年,为古井集团壮大和亳州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上,对我予以从轻判决。”2月28日上午,原古井集团副总裁、古井房地产集团董事长李运杰涉嫌受贿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前,李运杰在最后陈述时恳请对他宽大处理。李运杰是继审理朱仁旺、郭新民、甘绍玉、刘俊德受贿案之后,该院一审审理的第五位古井集团“高管”。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运杰2007年8月31日被检察机关决定拘留,2007年9月11日被宣布逮捕。被告人李运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27万元及港币30万元、美金0.2万元。 

    李运杰于1992年担任古井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后任古井房地产集团董事长,当公诉人当庭询问“古井集团房地产公司在亳州都干了哪些工程”时,李运杰如数家珍。他说,该公司成立后他便是法人代表,近20年间,公司先后开发了亳州刘园新村、丹华山庄、文帝路、州后街、灵津渡大桥、新华北路、丰水源小区等,在省城合肥也有开发项目。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运杰在古井房地产集团安装工程业务给浙江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其人民币42万元,索取人民币40万元。1998年至2006年收受江苏省某建筑公司人民币65万元、美元0.2万元,索取人民币10万元。1999年至2002年收受合肥某建筑公司亳州分公司人民币2万元,索取人民币40万元。2003年收受深圳市某工务建设公司人民币30万元。2004年至2006年收受安徽省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人民币8万元。2003年至2006年收受合肥市某装饰公司人民币10万元。2002年至2006年收受亳州市某建设监理公司人民币8万元。2000年至2001年收受河南省周口某建设公司人民币2万元。

    庭审结束前,被告代理律师强调,李运杰能够主动交代问题,主动退出所有赃款,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由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为李运杰在纪检检察机关主动交待的,法庭上,李运杰没有提出异议。

    李运杰在最后陈述时也恳求司法机关考虑到他在工作35年期间,为古井集团的壮大、亳州城市建设的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加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等因素,对他从轻发落。

    整个庭审仅用3个小时就宣告休庭。鉴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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