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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件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安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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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和推进器,而审判工作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核心。近年来,省高院通过高效公正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制裁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了安徽法院对知识产权给予有力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实现了发明创造与技术转化的双赢和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围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的主题宣传活动,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向社会公开发布了2006年全省法院审结生效的—— 家家乐“挂”《宝莲灯》,侵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美术动画作品《宝莲灯》(下)和《阿凡提》(1~6)的著作权。2004年5月18日下午,该厂从安徽省家家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宝莲灯》和《阿凡提》等碟片,发现其中的《宝莲灯》(下)和《阿凡提》(1~6)是对其拥有著作权的《宝莲灯》(下)和《阿凡提》(1~6)的非法复制,遂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要求家家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光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 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家家乐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美术动画作品的发行权,据此判决家家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宝莲灯》(下)和《阿凡提》(1~6)系列美术动画音像制品,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1万元和合理支出5926元。 华纳兄弟诉先达侵权 华纳兄弟娱乐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该公司对其制作的电影作品《MATCHSTICKMEN》(火柴男人)拥有著作权。后该公司在北京市场上发现这部电影作品的DVD光盘,该光盘盘芯处蚀刻有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的生产源识别码(SID码),光盘盘面上印刷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字样。美国华纳公司遂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要求河南先达光碟公司和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其拥有著作权的这部影片出版、复制、发行权的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该案经合肥市中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于去年3月2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先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纳公司《MATCHSTICKMEN》(火柴男人)电影著作权的行为,销毁或移交所有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华纳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 东泰不构成侵权 2002年3月16日,合肥市民刘保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自动换梭织机适用有梭织机用木梭换梭调整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6月22日被授予专利权。后刘保昌认为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专利,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东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该案审理期间,法院将刘保昌发明专利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东泰公司所使用的调整方法进行比对,发现东泰公司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刘保昌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为此,合肥市中级法院认定东泰公司不构成侵权。 刘保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于去年12月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合肥荣事达告倒13名被告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荣事达”和“Royal-star”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其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2004年6月14日,张益在深圳市成立“深圳市荣事达有限责任公司”,其授权宁波申奥公司、宁波方圆公司生产的双桶洗衣机和全自动洗衣机,在销售广告、产品说明书、产品价格目录、销售名片上突出使用“荣事达”、“Royalstar”商标字样,在广告中也模仿使用合肥荣事达公司的广告语。但该产品在进入市场后,因质量较差销售并不理想。合肥荣事达公司认为深圳市荣事达公司、申奥公司、方圆公司及另外10家电器销售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犯其“荣事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宿州市中院于去年作出判决:深圳荣事达公司等13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荣事达”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深圳荣事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冠有“荣事达”字样的企业名称;深圳荣事达公司等13名被告赔偿合肥荣事达公司经济损失合计50万元。 铜陵网络侵权案 铜陵市法兰德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伟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7日签订《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约定法兰德公司委托伟民公司建设商业网站,并于6月30日交付工作成果。后法兰德公司预付给伟民公司75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伟作为伟民公司工作人员,将法兰德公司选定用于网站建设的三域名注册在自己名下。去年4月29日,李伟与法兰德公司签订《域名所有人变更协议》3份,将上述域名自愿转让给法兰德公司。后双方发生纠纷,法兰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伟民公司签订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合同书》,将三域名过户至其名下,归其所有,向其交付域名证书、密码、备案资料及电子证书、相关图片资料,并返还预付款7500元,另赔偿7500元。 该案经铜陵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法兰德公司与伟民公司于去年12月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合同书》;法兰德公司已支付的7500元预付款折抵伟民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伟民公司将网站建设相关的密码、电子证书、备案资料、图片文字资料等交付给法兰德公司,不得保留或继续使用;伟民公司与李伟将其中一域名的所有权过户至法兰德公司名下,另外两个域名,法兰德公司不再向李伟或伟民公司主张权利。 刀郎在合肥“砍下第一刀” 经由罗林(艺名刀郎)采取公证书面授权方式,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04年11月取得了专辑《刀郎:喀什噶尔胡杨》以CD/VCD/DVD等产品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及复制、生产和发行经销权。2005年10月26日,大圣公司从合肥好又多超市长江路店购买了一盘名称为“刀郎3VCD”的音像制品,该碟片由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淄博永宝公司复制,其A盘中的第5~15首曲目,与专辑《刀郎:喀什噶尔胡杨》中的11首歌曲完全相同。大圣公司据此认为,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永宝公司、好又多超市涉嫌侵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几家单位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06年9月15日,省高院终审判决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好又多超市、永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好又多超市赔偿大圣公司经济损失2000余元,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和永宝公司共同赔偿大圣公司经济损失5.1万元。 冒产第一铅笔,赔偿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华”、“长城”牌商标注册人。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未经第一铅笔公司许可,擅自生产“中华”牌6151-HB型和“长城”牌3544-HB型铅笔共计10万余支,涉及金额9075元。上述铅笔尚未销售,即于2005年8月18日被蒙城县工商局查获。该工商局遂作出责令金元达公司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和生产工具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第一铅笔公司又以金元达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亳州市中级法院,要求金元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高达14万余元。 省高院终审认为,金元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与第一铅笔公司所享有的“中华”和“长城”牌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第一铅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在销售前即受到查处,且未发现其它商标侵权事实,故尚不能当然地推定第一铅笔公司的商誉受到了侵害,亦不存在精神损失问题。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由金元达公司赔偿第一铅笔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南京瑞年诉合肥双科 南京瑞年双科制药有限公司(受让方)与合肥双科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让与方)曾于2003年12月15日订立一份“去氧氟尿苷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的研制”项目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合同约定由南京瑞年负责提供申报、审批所需的全部经费及申报生产的样品等,合肥双科负责完成各项研制工作及申报新药证书等。后南京瑞年按约付给合肥双科2070万元,但合肥双科却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且无实际履约能力。为此,南京瑞年起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肥双科返还其已预付的科研经费。 该案经合肥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去年1月24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南京瑞年与合肥双科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合肥双科分3次退还给南京瑞年2070万元;案件受理费8.5万余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JBP与华福握手言和 2003年12月5日,凤阳县新城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建设报上刊登“安徽中国凤阳新城总体规划方案征集公告”,对外公开征集设计方案,承诺中选单位按规划部门及投资商要求修改方案后,将获得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的设计资格,但中选方案知识产权归征集方;未中选方案,每家设计单位仍可获奖励7万元。澳大利亚JBP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知悉后,即作为应征单位报名。2003年底,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给JBP公司发出正式邀请函,邀请其为《中国凤阳新城》总体规划方案征集设计单位。2004年8月20日,华福公司函告JBP公司,其所设计的方案为中选方案之一。但直至中国凤阳新城项目正式实施,JBP公司仍未能和华福公司签订正式设计合同。其后JBP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福公司立即支付规划设计补偿费6万元,并对其自行设计的中国凤阳新城总体规划方案拥有著作权。 该案经滁州市中级法院调解,澳大利亚JBP公司与华福公司于去年10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华福公司给付JBP公司5.3万元的规划设计补偿费;华福公司未经JBP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其规划设计方案。 海尔诉新海等侵权 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系从事洗衣机及配件生产、销售的企业,经国家专利局授权,其分别拥有双桶洗衣机一体化大框实用新型专利权、洗衣机(2001-10)外观设计专利权、洗衣机控制盘座实用新型专利权等。去年5月,海尔洗衣机公司在阜阳市场上发现了涉嫌侵犯其前述专利权的XPB75-88ST海歆双筒洗衣机。其后,该公司以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洗衣机,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新广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新海工贸公司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均构成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这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该案经合肥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去年8月22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新海公司、海新公司、新广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海尔洗衣机公司上述专利的产品,新海公司给付海尔洗衣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4万元。(民三庭 钱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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