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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杨坤的《无所谓》红极一时,但并非什么人都可以“无所谓”。近日,围绕《杨坤无所谓LIVE现场演绎》专辑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公司和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就较上了真,并将官司一直打到了省高院。
艺洲人公司称,其经湖南广播影视集团节目营销中心转让,于2002年12月31日取得了《杨坤无所谓LIVE现场演绎》专辑音像制品(VCD、DV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专有出版、发行、销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期限为3年。但艺洲人公司的该音像制品公开销售不久,即在市场上发现与该音像制品内容相同,但并非其发行的光盘。2005年,经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确定该类侵权光盘为旭日公司复制。为此,艺洲人公司认为旭日公司涉及侵权,且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15万元的经济赔偿。但旭日公司提出3点反驳意见,认为艺洲人公司不享有涉案光盘的复制权,自己的复制行为并不构成对艺洲人公司现有出版、发行、销售权利的侵害;且从艺洲人公司于2004年7月1日申请公证保全证据算起,至去年7月10日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旭日公司称其复制该光盘的行为是在艺洲人公司取得权利之前,所以对方根本无权就其权利取得之前的行为主张权利。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孰是孰非?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湖南广播影视集团节目营销中心的《版权声明》、《授权书》、《综艺节目版权转让协议》等,可以认定艺洲人公司享有《杨坤无所谓LIVE现场演绎》的出版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出版权应当包括复制权;另外,艺洲人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公证保全了涉案光盘,但不能就此认为此时就知道该光盘系旭日公司复制,所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述两点完全推翻了旭日公司的辩解意见,所以旭日公司复制涉案光盘和艺洲人公司取得光盘出版权的先后时间顺序将对该案的最终结果至关重要。根据旭日公司与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签订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发货清单》等,可知旭日公司复制涉案光盘的日期是2002年3月6日至6月,而艺洲人公司是在2002年底才取得相关权利的,以此可认定旭日公司的复制行为确实在先。由此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的时间性,原告仅可就他人在其权利的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或他人在先的侵权行为已对其在后取得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本案中,旭日公司的复制行为发生在艺洲人公司取得权利之前,艺洲人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其在后取得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也未取得在先权利人湖南广播影视集团节目营销中心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授权,故合肥市中级法院驳回了艺洲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不满一审判决,艺洲人公司已于日前上诉至省高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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