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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合肥市退休老教师陶如霖因老伴在搭乘公交车之后莫名在公交停车场受伤致死,而将该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本报2006年11月30日曾报道)。昨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1999年5月28日上午,陶如霖54岁的妻子杨其琼乘坐117路公交车从合肥市内返回邵大郢终点站附近的住处,没想到不久后被发现重伤倒在停车场内,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陶如霖认为妻子所乘公交车未按规定在站牌处停车,直接驶入停车场内时因车未停稳导致杨其琼从车上摔下。为此,陶如霖经过7年索赔、取证之后,将合肥市公交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被告辩称杨其琼受伤与己方无关,并且陶如霖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庐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其琼受伤倒在被告单位停车场内,最终导致死亡,虽然受伤原因无法查证,被告仍应承担车辆未在规定地点下客及对其自主经营管理场所疏于管理的责任。原告自事件发生后一直在不停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按照双方责任划分,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0646.5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陶如霖接到判决后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杨其琼从公交车上摔下受伤”未予确认,由此对原被告作出五五开的责任划分,他对此不服,准备提出上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黄慧琴律师昨日下午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提出上诉的通知。
(本报记者 何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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