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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是受贿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青年社居委原党总支书记许明祥自称献计获奖29万         ★★★ 【字体:
不承认是受贿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青年社居委原党总支书记许明祥自称献计获奖29万
作者:铃子 许忠德…    文章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4-04    
  本报讯 “在大楼工程发包和建设中,我献计献策,为了表示感谢,他们给予我奖励,不能够认定为受贿。”昨日,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青年社居委原党总支书记许明祥涉嫌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29万元,在合肥市包河法院,这样为自己辩护。
  据了解,被告人许明祥涉嫌受贿是有关部门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的。该案先由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该市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11月,许明祥担任合肥市常青镇青年村党支部书记,后因城市改造、区划调整,大量农业、集体用地被国家征用,青年村变更为青年社居委。许明祥开始身兼三职,担任青年社居委书记,并挂职社区所属公司合肥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六建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合肥青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理,全面管理社区的各项工作。 
  然而,就在“三权合一”期间,被告人许明祥开始“大展身手”。据指控,自1999年至2004年,在该村相继兴建拆迁恢复楼“青年小区”、“世纪阳光花园”以及综合办公楼“青年大厦”等工程中,许明祥先后4次收受开发商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9万元。此外,据检察机关查明,2004年5月4日,许明祥还“一口”吃进合肥市六建公司经理杜某“孝敬”的10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许明祥已将赃款全部上缴。
  昨日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许明祥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激烈争辩。控方认为,许明祥作为村民自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管理着村民拆迁补偿款,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应当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而辩方认为,作为不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村或社居委书记,许明祥管理的并不是村民拆迁补偿款,而是村民集体资金,其虽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但不对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因此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不成立。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铃子 记者 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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