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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新娘”的离婚判决 | |||||
| 作者:戴泽瀚 后晓健 曹霞… 文章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4-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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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天寿系泾县蔡村镇小康村王村组村民,2006年5月,王天寿认识了宣城人高德林和湖南溆浦县的张晓芳。高、张二人声称要给王介绍对象,还说经他们介绍的几个女孩都已经在泾县各个乡镇结婚,保证真实可靠。已过而立之年却仍孤身一人的王天寿听后,不禁怦然心动。 2006年9月6日,高、张二人带着王天寿见到了贺爱梅(湖南溆浦县人)。贺称自己家乡闹水灾,自愿远嫁安徽与王结婚。王见贺爱梅楚楚可人的样子,满心欢喜,当即表示愿与贺爱梅结为秦晋之好。第二天,王天寿与贺爱梅来到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为了表示对妻子的爱,王天寿给了贺爱梅1.5万元的彩礼,还要赡养贺的父母,表示孝心。 王天寿幻想着婚后的幸福生活,然而,他没有想到,结婚10天后,也就是当年的9月18日,贺爱梅携带结婚证、怀揣8000元现金以及1万元存款单不辞而别。“新娘”失踪后,高德林、张晓芳也失去了踪影。还在度蜜月的王天寿这才回过神来,方知自己受骗。 (戴泽瀚 后晓健 曹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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