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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利益:谁是真正捍卫者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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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现罕见的拥挤,预定的法庭不得不临时改成大法庭,审理因此推迟。一场债务人诉债权人的二审(本报曾作详细报道)为何引起如此关注?2000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从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接收17家企业约6700多万元不良贷款。长城公司公告,上门催收,起诉,债务非但没有减少,本息累计达到8700多万元。 2005年下半年,长城公司在公告催收、债务减让等种种手段均告无效后,以公开竞价方式将这17家企业的8700多万元债权打包转让。芜湖融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融信公司)以550万元获得债权。 拿到债权后,融信公司于2006年初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7家公司中12家偿还债务,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几乎同时,2006年3月20日,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等9家公司起诉到芜湖市繁昌县法院,诉求法院确认融信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9家公司起诉认为,长城公司和融信公司的债权转让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违法,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两家公司应诉称此案已远远超出繁昌县法院的管辖权限,但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通知驳回。在长长的等待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转让合同无效。 二审中,长城、融信公司坚持,打包转让不仅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正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8700多万元只是书面意义上的资产,多年本息无归,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不良资产。转让变现的550万元,多少挽回了一些国有资产。然而,被上诉人9家公司的代理人指出,两上诉人的转让协议没有做到公开、公正、择优,剥夺了9家公司公平竞价的权利,损害了9家公司的利益,而且被上诉人愿意拿出超过融信的550万元购买。对此,上诉方律师反问,既然有钱购买现在的转让债权,为何当初就是不归还银行的贷款,形成国有资产多年本息无归的局面?如果合同被最终确认无效,87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等于划了一个圈,终点落到起点,国家利益重新回到悬浮状态。此外,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也成为当日辩论的焦点,作为转让合同的第三人,能否以维护国家利益的理由提起“公益诉讼”,依然等待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 都拿国家利益说事,言辞凿凿。但究竟谁在真正维护国家利益,一切还要等待法律的裁决。由于案情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王新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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