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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 |||||
| 城镇居民医保明年全覆盖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淮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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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到2008年底,全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将逐步实现全覆盖。昨天,在全省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工作会议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2008年底“全覆盖” 《意见》明确,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到2008年底,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做出制度安排,确保今年年底前覆盖面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底,逐步实现全覆盖。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各类居民都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覆盖范围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资金统筹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金按照各地当期实际参保人数和地方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可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直接采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参保缴费办法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医疗保障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同时,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各地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常玉楼 本报记者 丰贤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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