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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315专题十大案件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芜湖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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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异地投诉案 我会立即与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首先向他们宣传法律规定,要求厂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应承担起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消费者所购车辆使用不到半年就出现锈斑,说明该产品存在着缺陷和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对所购汽车进行彻底维修的要求是合理的,我会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我们反复的宣传教育,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与消费者联系后达成了一致的修复意见。这起久拖不决、困扰消费者一年多的异地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消费者十分满意。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消费逐步走进百姓生活,也逐渐成为了消费品,尽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与之配套的“三包规定”,但我们希望各汽车经营者应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积极主动地为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药品虚假宣传案
我会在受理此件投诉后,首先查看了黄连羊肝丸的产品说明书,发现该药说明书上根本没有写明可以治疗白内障,经过我们向相关行政部门查证后得知,所谓“专治白内障、效果显著的国家级新药黄连羊肝丸”只是一种普通的用于缓解视疲劳的非处方药,根本不具备对白内障的治疗作用,更谈不上根治白内障。针对此情况我们认为,该药的广告宣传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经营者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我会反复宣传、教育,经营者于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1、不要轻信药品广告,也不要相信打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旗号的变相广告;2、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3、要仔细阅读药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文字说明;4、在正规医院的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各种药品;5、购买药品后,应妥善保管好有关药品的各种资料和购物凭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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