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安徽新闻 | 新闻资讯 | 女性频道 | 下载中心 | 安徽风采 | 游客留声 | 安徽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安徽新闻网 >> 安徽新闻 >> 芜湖市新闻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315专题十大案件       ★★★★★ 【字体: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315专题十大案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芜湖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24    

消费异地投诉案

 2006年12月30,我会接到了一封来自青岛市四方区消费者协会的转办函,反映青岛一消费者于2004年3月18购买了我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微型面包车一辆,在使用不到半年的情况下车身多处出现锈斑,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愈发严重。消费者多次找到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要求解决,对方都承认存在问题却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00612月,生产厂家正式通知消费者,对于此车出现的锈斑现象不予维修。在万般无奈之下,消费者求助当地消协,要求对此车进行彻底维修。青岛市四方区消费者协会经过现场勘察了解后,认为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由于该车的生产厂家在芜湖,所以来函请求我会帮助。

我会立即与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首先向他们宣传法律规定,要求厂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应承担起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消费者所购车辆使用不到半年就出现锈斑,说明该产品存在着缺陷和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对所购汽车进行彻底维修的要求是合理的,我会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我们反复的宣传教育,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与消费者联系后达成了一致的修复意见。这起久拖不决、困扰消费者一年多的异地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消费者十分满意。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消费逐步走进百姓生活,也逐渐成为了消费品,尽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与之配套的“三包规定”,但我们希望各汽车经营者应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积极主动地为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药品虚假宣传案

 

200658,一消费者在收听某广播媒体举办的健康讲座(实为广告)介绍,某企业生产的“国家级新药黄连羊肝丸、专治白内障,效果显著”,于是到我市某大药房花800元买了20盒黄连羊肝丸,当时药店营业员口头承诺服用七、八盒后白内障病情就可以控制,坚持服用很快就能根治。消费者回家后严格按照说明书服用了十盒药,发现没有一点效果,眼睛反而比以前变得更模糊。消费者气愤地找店家理论要求退药却被断然拒绝。2006619,消费者向我会投诉要求将未服用的十盒药退掉。

我会在受理此件投诉后,首先查看了黄连羊肝丸的产品说明书,发现该药说明书上根本没有写明可以治疗白内障,经过我们向相关行政部门查证后得知,所谓“专治白内障、效果显著的国家级新药黄连羊肝丸”只是一种普通的用于缓解视疲劳的非处方药,根本不具备对白内障的治疗作用,更谈不上根治白内障。针对此情况我们认为,该药的广告宣传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经营者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我会反复宣传、教育,经营者于720将全部购药款800元退还给消费者。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1、不要轻信药品广告,也不要相信打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旗号的变相广告;2、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3、要仔细阅读药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文字说明;4、在正规医院的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各种药品;5、购买药品后,应妥善保管好有关药品的各种资料和购物凭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红盾护农”护到田间地头
    淮北市今年“3.15”活动凸显…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